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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全名
台中縣大甲觀光產業促進協會
立案資料
中縣府社行字第1083號 統一編號:80911487
建立日期
2002-12-28
E-Mail
地址
437 大甲鎮育德路68號
電話
0935-368936
拜訪人數:179878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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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> 組織章程
組織章程
台中縣大甲觀光產業促進協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【台中縣大甲觀光產業促進協會】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 本會爲提升觀光產業結合為宗旨及設立目的。
(一)在於地方文化素養,地方產業結合。
(二)加強會友間之聯誼,提倡正當娛樂休閒活動。
第四條 本會以台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本會會址設於【台中縣】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:提倡觀光文化及產業結合
(一)如各鄉鎮的文物介紹及地方特產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六條 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者有行為能力,均可申請參加本會會員。
(一)個人會員:凡愛好地方文化及地方產業之優良國民,並贊同本會宗旨者。
(二)榮譽會員:熱心各項地方文化及地方產業 ,對本會會務發展有贊助或重大貢獻,經理、監事會議通過者。
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議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爲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一、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一、個人會員權利如下:
(一)正式會員有發言權與表決權,臨時會員只有發言權。
(二)正式會員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(依民法規定為準)。
(三)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。
(四)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二、榮譽會員: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: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務;監事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所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及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理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五人,其聘任期間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法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監事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日內涵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入會費:伍百元
二、常年會費:壹仟元
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每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(工作報告)及預算(決)算報告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理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